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室)
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2001年12月3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5日昭通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联系,以便增进了解,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工作联系制度。
一、对口联系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联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联系: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对外经济合作局。
3、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扶贫办。
4、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5、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民宗局、市外侨办。
6、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体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旅游局。
7、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审判庭和执行局,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业务处和反贪局。
8、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要联系: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二)有关单位。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市信访局、市接待处。
2、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联系: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昭通公路管理总段、昭通煤监分局、昭通路政支队、昭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昭通运政管理处、昭通银监分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
3、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联系:市烟办、市人力资源办、市供销社、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市气象局、昭通水文分局、市烟草专卖局。
4、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联系:市移民局、市人防办。
5、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联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方志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档案局、昭通日报社、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
6、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市法制办、昭通监狱。
7、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联系:市老龄委。
(三)其他。
各委(室)除主要联系上述部门外,可根据职能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同其他有关党群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各委(室)在工作联系中,如出现职能交叉或同有关部门及单位有部分工作、业务上的联系等情况,由委(室)之间相互协调并直接与需联系的部门及单位具体会商。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二、联系内容
(一)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情况。
(四)对有关热点、难点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组织重大活动和召开重要会议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所涉及的相关情况。
(七)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联系的事项。
(八)重要信息交流和重要情况反馈。
三、联系方式
(一)对口联系双方应互相尊重,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顾全大局,注重效果。
(二)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口联系会议。
(三)互相邀请参加双方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互相交换重要文件、信息资料和内部刊物等。
(五)及时办理相互提出的应办理的有关事项。
(六)通过电话、走访、信函等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