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更多...
关闭
所在位置: >制度建设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10070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跟踪监督办法

(2012年8月23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跟踪监督工作,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即列为跟踪监督事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后的执行情况,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专题询问事项以及回答询问机关承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质询案中待处理的事项;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跟踪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跟踪监督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四条 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跟踪监督事项应当同时提出跟踪监督方案。

第五条 跟踪监督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跟踪监督事项交办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交办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制定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落实其他监督事项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条 跟踪监督事项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负责,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跟踪监督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员会的,由主任会议确定牵头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参与。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跟踪监督事项交办后进行跟踪督办,了解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的情况,应当形成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并在规定的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把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决议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未获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整改并另行报告。另行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