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
市人大代表的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昭通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通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三)了解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
(四)了解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看法及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了解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单位提供的条件和服务以及代表的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二、联系的主要方式
(一)走访或召开座谈会。
(二)信函、电话联系。
(三)接待来访,定于每月15日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日。
三、联系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指导和帮助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工作。
(二)在本届任期内,应联系、走访完所分工联系的人大代表。在主动联系所分工联系的代表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系其他代表。并且,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联系代表的情况。
(三)对代表来信、来电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由该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进行督促和检查,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
(四)要注意倾听代表意见和建议,联系结束后应将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回复代表。重要情况和意见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